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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需提供完税证明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17-01-02

各位股东:

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3〕145号)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要求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,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;对不能提供的,暂缓办理办更登记,并将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。

根据上述要求,我行自即日起受理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正式申请时,需由股东提供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,否则我行不予受理。

特此公告。